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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个人旅游签证资料

序  号

详细要求

备注

1

旅行日程(丹麦文或英文), 包括在丹麦和其它申根国家的停留日期以及地点(酒店等)

2

往返航班预定及航空公司出具的确认函

3

一套填写正确的"申根签证申请表格" 需原件

4

一张护照照片, 贴在申请表格上

5

护照,要在您的签证过期后仍然有效3个月. 必须至少有两张空白页

6

申请人护照的身份页的复印件(如有延期页,须提供延期页的复印件

7

能覆盖在申根地区的实际停留时间,且最低3万欧元 (300,000人民币) 保额的医疗保险。原件和复印件

8

申请人的 户口薄的所有内容页的复印件(须出示原件)

9

身份证复印件(须出示原件)

10

不动产所有权的证明以及最近三个月的银行结单(须提供英文翻译)

11

由单位或公司出具的信函(注明单位或公司的地址、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须写明此负责人的姓名及职位),此信函须写明:申请人的职位、收入、请假许可、 回国后工作关系的确认. 如申请人已退休,须提供退休证(原件、复印件和英文翻译)

12

能显示以前的出国旅行的信息的证件; 如旧护照上有以前的旅行信息,须提供旧护照

13

申请费,请查询现在的申请签证费用

14

非中国公民还需要提交您有效的中国居留许可。复印件可接受

备注:
A.请注意使馆/领馆在合理的情况下,在审理签证申请的过程中有可能索要材料清单以外的材料。 请注意,申请人按照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不保证一定获得签证。
B.申请人须本人递交签证申请。另外,签证官会根据您的申请,决定是否需要本人前往丹麦王国驻北京大使馆、丹麦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丹麦王国驻广州总领事馆进行面谈。届时,签证申请中心会根据使领馆的要求为您预约面谈时间。

请必须认真阅读以下规定:
1、有效期和停留天数非法定承诺,仅供参考。一切均以签证官签发的具体内容为准。
2、“预计工作日”为领事馆签发签证时正常情况下的操作时间,若遇特殊原因如节假日、领事馆内部人员调整、签证打印机故障等,则有可能会出现延迟出签的情况或者要求申请人面试等特殊要求。
3、客人所持的护照有效期不能少于半年(即6个月)。
4、您所申请的签证是否能获得目的地国家的批准,取决于相关国家领事馆签证官的直接审核结果,本公司没有干预权和决定权,若发生拒签情况,签证费一概不退,申请人应自然接受此结果。
5、申请者应在签证批准后再购买航班。凡因提前购买航班而签证未被批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本公司对此不负责任。
6、签证的签发日期一般是签证的申请日,签证一旦被签发其有效期将不再变更;申请者不应过早递交申请材料。若签证已过期,申请者须重新递交申请材料;申请者在领取签证时,应仔细核对签发日期及签证有效期。
7、因各国的领事馆和移民局是各自相对独立的部门,该国的移民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拒绝持有效签证的客人入境或者入境时决定其停留天数;请申请者应留意护照的入境章和批准的停留期限。


请下载签证表格:签证个人资料表.doc